吴某故意伤害案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海中法刑二字第1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0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汪海鹏 单位:
本案的二审判决完全正确,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正确分析认定自首情节。自首的成立需同时具备主动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并接受国家审判机关审判这三方面的要件。本案被告人吴某面对被害人郑某的恫吓,情急之下拔出尖刀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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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海新法刑字第20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海中法刑二字第18号。
2.案由:吴某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原告人:潘某,女,41岁,汉族,临时工,海南省文昌县人。
被告人(上诉人):吴某,男,17岁(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学生,海南省临高县人,1991年11月13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王崇代海南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刘春生海南省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陈彪;人民陪审员:林红陈耀喜。
二审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涂图华;代理审判员:张建良李忠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2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10月22日(因有疑难问题,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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