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强奸案
案由:
强奸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2)刑一终字第56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2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何本凡 单位:
强奸罪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是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严重犯罪,给妇女带来精神上和肉体上的巨大痛苦。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了对强奸罪进行处罚,从而打击强奸犯罪,保障妇女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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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刑一初字第64号。
二审裁定书一审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2)刑一终字第567号。
2.案由:林某强奸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林某,男,现年23岁,汉族,农民,湖南省常德市人。曾因犯盗窃罪于1987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1990年3月刑满释放。1992年8月29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季康济常德市鼎城区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宇峰;审判员:何本凡;代理审判员:曾晓东。
二审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文虎;审判员:树兵;代理审判员:杨学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10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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