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强奸、故意杀人案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云南省永胜县法律顾问处

文书字号:
云南省丽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刑初字第3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9月2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跃 单位:
1.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强奸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是正确的。强奸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妇女的性的自由权利,有时还给妇女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造成损害,因而历来是打击重点。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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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丽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刑初字第35号。
2.案由:谭某强奸、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丽江分院。
被告人:谭某,男,50岁,云南省永胜县人,农民。197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80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1984年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89年裁定减刑一年,1989年9月9日刑满释放。1992年1月4日因强奸、故意杀人被逮捕。
辩护人:吴绍华,云南省永胜县法律顾问处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丽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跃;审判员:李崇白孔德武
6.审结时间:199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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