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强奸、抢劫、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甬中法刑一字第6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9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叶永权 单位: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普通刑事犯罪中危险性最大的一类犯罪。这类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这类犯罪一旦实施,有造成不特定的多人伤亡或大量财产损失的巨大危险,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和公私财产的安全。这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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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甬中法刑一字第62号。
2.案由:陈某强奸、抢劫、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25岁,汉族,浙江省余姚市人,职工。1992年5月22日被逮捕。
辩护人:周丽瑛宁波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永权;代理审判员:陈作岗沈桂琴
6.审结时间:1992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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