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刑字第6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6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朱国雄 单位:
本案中,人民法院所作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其中,尤其是在决定对被告人谢某适用缓刑这一点上,处理得较好。
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不执行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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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刑字第67号。
2.案由:谢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女,32岁,会计。
委托代理人:谢新建南京金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男,35岁,翻译,暂住南京市。
辩护人:宋荣华南京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邵辉,南京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肖金春;人民陪审员:倪厚平王益贵
6.审结时间:199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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