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诽谤案
案由:
诽谤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国营红华农场载兴村

临高县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2)南法刑终字第7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7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方永青 单位:
本案被告人马某与自诉人王某恋爱关系破裂后,出于报复目的,采取书写贴有王某照片的大字报的方法,公然在多处公共场所广为张贴,捏造事实,诽谤王某患有梅毒,并已怀孕而出走等,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致使王某的名誉受到侵害,精神上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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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临法刑判字第17号。
二审裁定书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2)南法刑终字第70号。
2.案由:马某诽谤案。
3.诉讼双方
自诉人:王某,国营红华农场载兴村工人。
被告人(上诉人):马某,男,现年25岁,汉族,海南省临高县人,捕前系海口金盾保安公司保安员。1992年1月29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王正佐临高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严德美;审判员:李花蕊苏应平。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永清;代理审判员:陈瑞清吴健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4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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