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临法刑判字第17号。
二审裁定书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2)南法刑终字第70号。
3.诉讼双方
自诉人:王某,国营红华农场载兴村工人。
被告人(上诉人):马某,男,现年25岁,汉族,海南省临高县人,捕前系海口金盾保安公司保安员。1992年1月29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王正佐,临高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严德美;审判员:李花蕊、苏应平。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永清;代理审判员:陈瑞清、吴健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4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7月9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自诉人王某起诉指控:
被告人马某于1991年10月30日,以“寻人”为名,在多文镇大门、红华农场服务社门前和红华糖厂等处张贴大字报诬蔑自诉人;同年11月4日,被告人又在卜厚镇、临城等处张贴贴有自诉人照片的大字报,对自诉人进行诽谤。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诽谤罪,请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被告人马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意见:
承认自诉人控告马某在多处地方张贴“寻人”的大字报是事实,但是辩称:自诉人与被告人马某曾有过恋爱关系,而以“寻人”方式在多处地方张贴大字报的行为的情节并不严重,没有多大影响,故不构成诽谤罪。请求法庭对马某宣告无罪。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定:
被告人马某和王某于1990年在海口市做临时工时相识并恋爱。在恋爱中,王某认为马某为人不诚实,且性格不合,而与之断绝恋爱关系。马某继续纠缠,要王某与之谈恋爱。1991年8月,王某辞职离开海口回家后,同年9月马某即到新兴村王某处,威胁要王某与之结婚,遭王拒绝。后又多次到新兴村找王某,均未得见。马某遂又多次写信对王某及其家属进行恐吓、威胁。
1991年10月30日、11月4日,马某写了7张大字报,分别在红华糖厂、红华商店、多文圩、卜厚圩、临城等地公共场所公开张贴。大字报上贴有王某的相片,并编造王某从湛江火车站出走,已怀孕8个月,患有梅毒等谎言,对王进行诽谤。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有大字报原件为证,足以认定,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四)一审判案理由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马某与自诉人王某恋爱不成后,写信恐吓、威胁达不到目的,竟书写贴有自诉人照片的大字报在公共场所张贴,捏造王已怀孕8个月、患有梅毒等假事实,对自诉人进行诽谤,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马某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
(五)一审定案结论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根据上述认定的事实、证据和判案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马某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马某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六)二审情况
1.二审诉辩主张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马某不服,上诉于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其上诉理由是:认为自己的行为情节较轻,不构成诽谤罪。
2.二审事实和证据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临高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马某以张贴贴有原审自诉人王某照片的大字报,捏造虚假事实,对王进行诽谤,损害王的名誉的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予确认属实。
3.二审判案理由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马某与自诉人恋爱不成和用威胁方法求婚亦遭拒绝后,心怀不满,并以报复为目的,在多处公共场所张贴大字报,对自诉人进行污蔑性的诽谤,使自诉人的名誉和人格遭受损害,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已构成诽谤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马某上诉声称自己与王某有过恋爱关系,以大字报形式寻找王某,书写王已怀孕8个月而出走和患有梅毒等内容的行为,在社会上没有多大影响,而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适用法律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4.二审定案结论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所确认的事实、证据和判案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终审裁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人马某的上诉,维持临高县人民法院1992年4月23日(1992)临法刑判字第17号刑事判决。
(七)解说
本案被告人马某与自诉人王某恋爱关系破裂后,出于报复目的,采取书写贴有王某照片的大字报的方法,公然在多处公共场所广为张贴,捏造事实,诽谤王某患有梅毒,并已怀孕而出走等,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致使王某的名誉受到侵害,精神上受到损害,其行为的情节是严重的,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予惩处。一、二审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马某以诽谤罪处以刑罚是正确的。
(方永青)
案例来源: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3年综合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第178 - 18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