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诽谤、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第三十五棉纺厂

上海市第六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2)沪中刑上字第42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7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姜企良 单位:
本案罪犯张某捏造事实,多次公然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诽谤罪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依法应两罪并罚。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在审判实践中较为少见。所谓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是指未经法定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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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992)崇法刑初字第55号。
二审裁定书一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2)沪中刑上字第429号。
2.案由:张某诽谤、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被害人陈某之母),女,49岁,汉族,上海市崇明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某1,女,21岁,汉族,上海市崇明县人,上海市第三十五棉纺厂职工,系胡某之女。
被告人(上诉人):张某,女,43岁,汉族,农民,上海市崇明县人。1992年1月8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徐伟国上海市第六律师事务所律师。
包更生,上海市第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企良;人民陪审员:施德明叶品芬。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安康;代理审判员:石燕雯孙仁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6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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