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陈某、张某、俞某、顾某、陈某1抢劫案
案由:
公司、证券、保险、金融、企业、破产案例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仪法刑字第10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2月2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姜网如 单位:
抢劫罪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严重犯罪,历来是打击的重点。本案中被告人孙某、陈某等六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对六被告人的行为在定性上是准确的。
本案六被告人均是在校学生,其中五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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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仪法刑字第105号。
2.案由:孙某、陈某、张某、俞某、顾某、陈某1抢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19岁(1973年1月28日生),汉族,安徽省天长县人,学生。
辩护人:顾新陆江苏省仪征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宁,江苏省仪征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人:陈某,男,18岁(1974年11月5日生),汉族,安徽省天长县人,学生,1992年7月l0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某2,小学教师,系被告人陈某的父亲。
被告人:张某,男,18岁(1974年12月3日生),汉族,安徽省天长县人,学生,1992年7月10日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张某1,农民,系被告人张某的父亲。
辩护人:魏德江苏省仪征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俞某,男,18岁(1974年6月22日生),汉族,安徽省天长县人,学生,1992年7月10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甫亮江苏省仪征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顾某,男,17岁(1975年7月2日生),汉族,江苏省阜宁县人,学生,1992年7月10日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顾某1,农场职工,系被告人顾某的父亲。
辩护人:谭平德江苏省仪征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1,男,17岁(1975年1月22日生),汉族,安徽省天长县人,学生,1992年8月28日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陈某3,农民,系被告人陈某1的父亲。
辩护人:周万荣,江苏省仪征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德著;审判员:陈可嘉刘大龙
6.审结时间:199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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