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钟某抢劫、敲诈勒索案
案由:
敲诈勒索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惠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惠法刑字第5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1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钟新亮 单位:
被告人林某、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均已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林某、钟某还用威胁、要挟的方法,逼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又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林某、钟某合伙作案,属共同犯罪。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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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惠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惠法刑字第59号。
2.案由:林某、钟某抢劫、敲诈勒索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惠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24岁,广东省惠阳县人,农民,1992年4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钟某,男,27岁,广东省惠阳县人,农民,1992年4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邹某,广东省惠阳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叶某,广东省惠阳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惠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进才;审判员:李伟良;代理审判员:彭振东
6.审结时间:199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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