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盗窃案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2)刑一抗字第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4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森荣 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布后,填补了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空白,其中第五章的基本精神是对少年犯的司法保护。在量刑方面对少年犯的司法保护体现在可以采取监外执行的方法处罚少年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对少年犯适用缓刑是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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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泰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刑字第34号。
二审裁定书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2)刑一抗字第4号。
2.案由:张某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泰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别名张某1,男,17岁(1974年12月22日生),汉族,江苏省泰兴县人,农民,1991年11月29日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张某2,被告人张某之父。
蔡某,被告人张某之母。
一审辩护人:尹之泉江苏省泰兴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泰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祁亚峰;审判员:周留祥;代理审判员:蒋兰芳。
二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森荣;审判员:常春朱慧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2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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