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奚某、梁某、马某被控贪污宣告无罪案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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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字号: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刑一上字第9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1月0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锋 单位:
本案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上基本相同,但得出的结论却截然不同,原因在于对贪污罪对象的事实把握和理解上有差异。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这很容易理解,一般情况下,认定是否公共财物也比较简单。但本案的特点在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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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邗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刑审字第025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刑一上字第94号。
2.案由:丁某、奚某、梁某、马某贪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邗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丁某,男,41岁,扬州市大桥水上加油站站长。1990年9月23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钱剑奎扬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辉,扬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奚某,男,66岁,扬州市大桥水上加油站保管员(临时工)。1990年9月23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陈志明扬州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魏启民,扬州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梁某,男,44岁,扬州市大桥水上加油站现金会计。1991年9月23日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陈荣国扬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男,29岁,扬州市大桥水上加油站业务员。1991年9月23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胡建生邗江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邗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玉体;审判员:陆宏安;代理审判员:朱爱军。
二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庆生;审判员:常春;代理审判员:葛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7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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