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被控贪污宣告无罪案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冶金部长沙黑色冶金矿山设计院

湖南省长沙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2)刑一终字第3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7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芮岸伟 单位:
在本案中,东区人民检察院与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在被告人江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的定性问题上发生了分歧。综观全案事实,一审法院、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无罪是正确的。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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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刑字第221号。
二审裁定书一审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2)刑一终字第31号。
2.案由:江某贪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某,男,57岁,汉族,安徽省安庆市人,冶金部长沙黑色冶金矿山设计院工程师。
一审辩护人:吴元生湖南省长沙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志强,湖南省长沙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长江;人民陪审员:宁虎生张孝明。
二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建刚;审判员:湛建候;代理审判员:黄超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12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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