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某贪污、受贿案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西差黑村西差黑煤矿

文书字号: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峨刑初字第7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2月2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杨新红 单位:
本案经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普某服判,并已由执行机关于1993年1月15日押送往劳改农场执行。
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普某被传讯后检举揭发他人受贿犯罪行为的举动认定为立功表现,是正确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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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峨刑初字第74号。
2.案由:普某贪污、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普某,男,39岁,彝族,云南省峨山县人,捕前系西差黑村西差黑煤矿矿长,1992年4月28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建光、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机关: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相映舜;审判员:刘之深夏黎明
6.审结时间:1992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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