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
案由:
爆炸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刑上字第9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7月2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盛少华 单位:
二审法院将一审判决的爆炸罪改判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是正确的。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的多人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社会生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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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刑字第100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刑上字第94号。
2.案由:任某爆炸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任某,男,29岁,浙江省义乌市人,农民。1992年1月31日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国虎;人民陪审员:任葵芳杨三民。
二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新华;审判员:盛少华马玉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5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7月22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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