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某流氓、介绍他人卖淫案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南法刑字第39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2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胡行素 单位:
流氓罪,是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流氓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之一,虽屡经打击,但仍时有发生。流氓行为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决定了认定流氓罪的复杂性。对此,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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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南法刑字第399号。
2.案由:褚某流氓、介绍他人卖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褚某,男,23岁,汉族,江苏省靖江县人,无职业。于1992年8月3日被逮捕。
辩护人:邹福昌上海市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祁灵,上海市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行素;人民陪审员:吴先宝李伟峰
6.审结时间:199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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