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唐某、李某贩卖毒品案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2)刑一上复字第44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0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兴明 单位:
本案三名被告人系亲属关系,贺某、李某是夫妻,唐某系贺李之外侄子。贺某、唐某出于非法牟利之目的,相互邀约策划共同贩卖毒品海洛因,由贺负责购买,由唐负责出售。尔后,李某也被动地参与了贩毒活动。其贩毒行为发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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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玉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2)刑一字第44号。
二审裁定书一审判决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2)刑一上复字第443号。
2.案由:贺某、唐某、李某贩卖毒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玉溪分院。
被告人:贺某,男,现年50岁,汉族,农民,云南省耿马县人。1992年6月9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张相生峨山彝族自治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某,男,现年34岁,汉族,个体户,云南省临沧县人。1983年2月28日因赌博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1992年6月8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夏黎明峨山彝族自治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女,现年43岁,汉族,农民,云南省耿马县人。1992年6月15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李建光峨山彝族自治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玉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永福;代理审判员:张兴明吕永江。
二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建刚;审判员:田波;代理审判员:昝淑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8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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