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某运输毒品案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邮政火车邮件押运科

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沪铁刑字第6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2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许建民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关于禁毒的决定》,都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有规定。那么本案到底应适用哪一个法律的规定呢?...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沪铁刑字第62号。
2.案由:国某运输毒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国某,男,23岁,汉族,原系上海市邮政火车邮件押运科押运员,河北省武邑县人。
辩护人:许志良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建民;审判员:孙瑞;代理审判员:王战资
6.审结时间:1992年12月2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