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重婚罪
案由:
重婚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星际百货商店

上海市卢湾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卢法刑字第13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8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方希伟 单位: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三条明确规定了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这就是说,不允许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现象存在。而本案被告人吴某,不论其与王某登记结婚是出于何种动机,但这一婚姻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合法婚姻关系,是受法...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卢法刑字第133号。
2.案由:吴某重婚案。
3.诉讼双方
自诉人:袁某,女,39岁,汉族,上海市崇明县人,系上海星际百货商店职工。
委托代理人:吴惟慧上海市卢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男,42岁,汉族,浙江省余姚市人,无业,暂住本市,户籍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独任庭:审判员:方希伟
6.审结时间:1992年8月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