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诉李某离婚案
案由:
海关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1992)仪民字第9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4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玉飞 单位:
1.原、被告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被告在1985年之前,感情尚好。从198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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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1992)仪民字第93号。
2.案由:离婚。
3.诉讼双方
原告:潘某,男,46岁,汉族,江苏省仪征市人,工人,住湖北省老河口市。
诉讼代理人:陈甫亮江苏省仪征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43岁,汉族,江苏省仪征市人,农民,住仪征市。
诉讼代理人:陆永根江苏省仪征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玉祥;人民陪审员:张有成杨玉田
6.审结时间:1992年4月5日(经院长批准,延长审限期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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