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诉陈某离婚案
案由:
海关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海南大学

海南省海口市建设银行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海中法民终字第5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8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崔兰 单位: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反之,如感情尚未破裂,即使调解和好无效,也不应当判准离婚。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既不能只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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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1992)法民字第5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海中法民终字第55号。
2.案由:离婚。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周某,男,38岁,海南大学教师。住海口市。
被告(上诉人):陈某,女,30岁,海南省海口市建设银行干部,住海口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梁其恩。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晓;审判员:何敦定;代理审判员:刘海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5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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