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诉左某解除继母女关系案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上海无线电四厂

中国民航上海管理局

文书字号: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1991]卢法民字第143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5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吴宏泽 单位:
继父母子女关系与养父母子女关系之间权利义务产生的时间是不同的。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发生,则取决于双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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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1991]卢法民字第1438号。
2.案由:解除继母女关系。
3.诉讼双方
原告:夏某,女,69岁,汉族,上海市新闻出版局退休职工,住上海市。
被告:左某,女,33岁,上海无线电四厂工人,住上海市(户口在本市XX路148号)。
第三人:张某,男,70岁,汉族,中国民航上海管理局离休人员,住上海市。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新民;代理审判员:赵萍管弦
6.审结时间:199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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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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