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顾某、朱某1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宝山区烟糖公司三营房食品店

上海市沪北律师事务所

在上海第一钢铁厂法律顾问室

上海市沪北律师事务所

上海建筑机械厂

上海市宝山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宝山区市政建设公司

上海市吴淞百货批发部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沪中民上字第148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1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金正华 单位:
本案是一起遗嘱继承纠纷。原、被告双方争执的关键在于被继承人朱某5于1992年3月7日订立的代书遗嘱是否有效,以及其生前是否还另有遗嘱。围绕这二个问题,一、二审法院都进行了针对性的审理和认定。一、二审法院在庭审中,对被告朱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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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1992)宝法民初字第674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沪中民上字第1480号。
2.案由:遗嘱继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朱某,男,40岁,上海市宝山区烟糖公司三营房食品店职工。
诉讼代理人:高贤康上海市沪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陈某,男,42岁,在上海第一钢铁厂法律顾问室工作,住上海市。
被告:顾某,女,80岁,无业。
诉讼代理人:陈惠中上海市沪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2,男,56岁,上海建筑机械厂职工。
诉讼代理人:叶远上海市宝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朱某3,男,30岁,系朱某2之子。
被告:朱某1,女,40岁,上海市宝山区市政建设公司职工。
诉讼代理人:吴某,男,42岁,系朱某1之夫。
被告:朱某4,女,37岁,上海市吴淞百货批发部职工。
诉讼代理人:吴某2,男,41岁,系朱某4之夫。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杨福兴。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星祥;代理审判员:浦增平张国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8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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