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诉陈某析产、继承纠纷案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武义县武阳镇溪里法律服务所

武义化肥厂

文书字号: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1992)武壶民初字第19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2月1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吴汝浩 单位:
1.本案原告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被继承人陈某1在立遗嘱处分遗产时,应首先为原告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陈某1未予保留,在遗产处理时应首先将保留份额划出。受诉法院对原告这一主张未予支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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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1992)武壶民初字第195号。
2.案由:析产、继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郑某,女,72岁,农民,住武义县。
诉讼代理人:陈哲宝,武义县武阳镇溪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男,38岁,武义化肥厂职工,住武义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郑灵;陪审员:夏建康徐康金
6.审结时间:199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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