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李某诉李某1房屋析产、继承纠纷案
案由: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均系泉州市法律顾问处

泉州市法律顾问处

均系泉州市法律顾问处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泉中法告申民再审字第00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2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才光 单位: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集中于李某4与林某是否夫妻、李某4与李某是否父子、李某4亲笔遗嘱的真伪等几个问题上。原一、二两审法院在本案的审理中,由于对李某4亲笔遗嘱的笔迹鉴定中,提供的鉴定材料未注意其科学性,因而得出了错误的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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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法院(1983)泉法民字第154号;
二审裁定书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晋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84)晋中法民上字第047号;
一审重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法院(1985)泉法民字第154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86)泉中法民上字第041号;
二审再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泉中法告申民再审字第002号。
2.案由:房屋析产、继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林某,女,1908年出生,福建省南安县人,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重审):林淑治、姚志育,均系泉州市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上诉人,申请再审人):李某1,1931年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县人,住南安县。
诉讼代理人(二审、重审、再审):陈景桐,泉州市法律顾问处律师。
第三人(重审追加为原告,被上诉人):李某,男,1934年出生,汉族,现役军人,福建省南安县人,住南安县。
第三人:李某2,男,1927年生,福建省南安县人,汉族,住香港九龙洲湾市。
第三人(二审追加):李某3,男,福建省南安县人,现旅居印度尼西亚。
4.审级:两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赖莲花;人民陪审员:洪色霞孙美玉。
二审法院:福建省晋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华枝;代理审判员:吴全晋陈文铮。
一审重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建忠;人民陪审员:洪红薇赵患娥。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华枝;审判员:陈文铮;代理审判员:蔡全辉。
再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邱传南;审判员:傅孙铭;代理审判员:倪德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83年12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84年10月3日。
一审重审审结时间:1985年8月26日。
二审重审审结时间:1986年1月22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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