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诉吴某房屋继承纠纷案
案由:
房屋拆迁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四川省联合律师事务所

在成都生物制品研究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民上字第27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2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红 单位:
案内的房屋是吴某3在与陈某结婚后所继承的遗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享有一半产权。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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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1992)民房字第3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民上字第274号。
2.案由:房屋继承。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女,92岁,住成都市。
原告(上诉人):吴某1,女,65岁,住成都市。
诉讼代理人:李某,女,27岁,系吴某1之女。
原告(上诉人):吴某2,女67岁,住成都市。
诉讼代理人:赵小平四川省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李某,女,27岁,系吴某2之侄女。
被告(被上诉人):吴某,男,61岁,在成都生物制品研究所工作,住成都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谢玉凤。
二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邹于福;审判员:李玉兰;代理审判员:陆永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3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12月23日(因取证困难,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延长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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