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某诉九江市城乡建设局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九江市菩提园

九江市浔阳区法律顾问处

九江市城乡建设局

九江市城乡建设局

九江市佛教协会

九江市佛教协会

文书字号: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九法民经字第20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2月0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烜城 单位: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和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均以宽某(原告、被上诉人)无权处置九江市佛教协会的公有房屋为由,认定宽某和九江市城乡建设局所签订协议无效。这种定案结论是正确的。但本案在确定案由和适用法律上,似有进一步商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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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1992)浔法民判字第22号;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九法民经字第201号。
2.案由: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宽某,女,84岁,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九江市菩提园尼姑,住九江市。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罗超英,九江市浔阳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上诉人):九江市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罗某,九江市城乡建设局局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张某,九江市城乡建设局干部。
董胜忠,九江市法律顾问处律师。
第三人:九江市佛教协会。
法定代表人:果某,九江市佛教协会会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范某,九江市佛教协会秘书。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传兴;审判员:柳居明;代理审判员:刘明。
二审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洪海松;审判员:石琴;代理审判员:张美琴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3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12月9日(经院长批准,延长审限期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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