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李某1确认房屋产权纠纷案
案由:
房地产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宣汉县机关幼儿园

宣汉县土产公司

文书字号:
四川省达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2)地民监字第10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2月2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何祥富 单位:
房产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复杂的一类案件,其中,有不少案件涉及的事实年代久远,知情人多年事已高或已故去,书证也常残缺不清或遗失,给调查取证和事实认定带来困难。本案中对李某1与李某2之间是否存在收养关系的查证与认定上就存在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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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1988)法民字第16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达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0)宣上民字第151号。
再审判决书:四川省达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2)地民监字第104号。
2.案由:确认房屋产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申请再审人):李某,女,49岁,汉族,住宣汉县,系宣汉县机关幼儿园教师。
被告(上诉人、被申请再审人):李某1,男72岁,汉族,住宣汉县,系宣汉县土产公司退休职工。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符必仁;代理审判员:刘华支曾富春。
二审法院:四川省达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建林;代理审判员:谭明德唐权辉。
再审法院:四川省达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田开科;代理审判员:唐自全牟本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0年2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0年8月17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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