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陈某、郑某确认房屋产权纠纷案
案由:
房地产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文书字号: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告申再字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0月0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涛 单位:
本案双方当事人诉争的标的物虽由一间草房演变而来,但仍关系到如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严肃执法的问题。该案的事实和证据尽管不太复杂,但在如何查明事实和运用证据方面都有借鉴之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再审,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1989)新法民一字第64号。
二审判决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989)民二上字第395号。
再审判决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告申再字11号。
2.案由:确认房屋产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赵某,男,71岁,汉族,河南省温县村民,暂住西安市。
诉讼代理人(一审):王治安陕西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李怀真蔡龙宝陕西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再审):侯来旺蔡龙宝陕西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陈某,男,78岁,汉族,与原告系同村人,现为西安市电缆绳厂退休工人,住西安市。
诉讼代理人(一审):张建波莲湖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郑某,系陈某之妻,76岁,住址同上。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和再审):陈某1,系陈、郑之女婿,男,51岁,汉族,西安市新城区教育局干部,住西安市。
诉讼代理人(再审):高通海西安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荣卫华;审判员:李兴华;代理审判员:韩志立。
二审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雪年;代理审判员:侯静肖勇。
再审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苗仰斌;代理审判员:王西增李治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89年5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1月8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2年10月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