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等诉程某等房屋析产纠纷案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金华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金华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办公

宁波市丝绸公司

江西省武宁县国营茶场农业11组

上海铁路局第一工程公司

文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金中法民上字第46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2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郑永强 单位:
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对于被上诉人方在上诉人户占用一楼一底三十余年才提出分割房屋之请求是否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这个问题,有二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上诉人户在1951年间就占有一楼一底,其余共有人明知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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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1991)金婺法民字第162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金中法民上字第467号。
2.案由:房屋析产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周某,女,81岁,汉族,家务,住安徽省合肥市。
诉讼代理人:吕某,女,62岁,离休干部,住址同上,系周某之女。
诉讼代理人:方银鸽金华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上诉人):吕某1,男,40岁,汉族,农民,住永康县。
原告(被上诉人):卢某,女,67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被上诉人):吕某2,男,58岁,汉族,离休干部,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上诉人):程某,男,78岁,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诉讼代理人:程某1,男,48岁,退休干部,住址同上,系程某之子。
诉讼代理人:范华明金华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徐某,女,71岁,汉族,退休干部,住宁波市。
被告(被上诉人):程某2,女,44岁,汉族,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办公室会计,住址同上。
被告(被上诉人):程某3,女,38岁,汉族,宁波市丝绸公司仓库会计,住址同上。
诉讼代理人:戴某,男,36岁,干部,住宁波市。
被告(被上诉人):程某4,女,39岁,汉族,江西省武宁县国营茶场农业11组职工,住武宁县。
诉讼代理人:应某,男,系程某4之舅舅,住址同上。
被告(被上诉人):应某2,女,67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被上诉人):程某5,女,35岁,汉族,农民,住永康县。
被告(被上诉人):王某,女,55岁,汉族,上海铁路局第一工程公司付总工程师,住安徽省蚌埠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方红;审判员:吕金星;人民陪审员:李素娟。
二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月梅;代理审判员:郑永强鲍华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7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2月26日(经院长批准,延长审限期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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