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诉郑某1、郑某2确认房屋产权和房屋买卖纠纷案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金中法(1992)民终字第1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6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马国强 单位:
1.关于郑某2为本案的被告而非第三人问题。
对郑某2在本案诉讼中所处的地位,合议庭评议时有二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郑某2系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理由是:郑某2与郑某1订立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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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磐法(1991)安民字第31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金中法(1992)民终字第19号。
2.案由:房屋确权、房屋买卖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郑某,女,53岁,农民,住浙江省磐安县。
诉讼代理人:陈永平浙江省磐安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郑某1,女,58岁,农民,住浙江省磐安县。
诉讼代理人:陆阿明浙江省磐安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郑某2,男,51岁,农民,住浙江省磐安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福星;审判员:马国强屠天银。
二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孟玲;审判员:施基律;代理审判员:鲍华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11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6月25日(经院长批准,延长审限期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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