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纳溪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诉周某等房屋买卖纠纷案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纳溪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纳溪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泸州市市中区小市法律服务所

四川省泸州市市中区安富百货商场

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法院

四川省纳溪县总工会

四川省纳溪县幼儿园

四川省纳溪县化肥厂

四川省纳溪县法律顾问处

泸州市政协法律咨询服务部社会

四川省纳溪县

文书字号: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民上字第1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1月1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白联州 单位:
本案属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争议焦点是买卖关系是否有效的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民事政策的规定的精神,从有利群众生产、生活,有利社会安定,有利稳定房产秩序的原则出发,既尊重历史,又尊重现实,确认讼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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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泸州市市中区人民法院(1991)泸区法民判字第7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民上字第16号。
2.案由:房屋买卖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纳溪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纳溪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唐某,纳溪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副经理。
诉讼代理人:王冰泉,泸州市市中区小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周某,男,四川省泸州市市中区安富百货商场职工。
被告(上诉人):周某1,女,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法院退休干部。
被告(上诉人):周某2,女,四川省纳溪县总工会干部。
被告(上诉人):周某3,女,四川省纳溪县幼儿园教师。
被告(上诉人):周某4,男,四川省纳溪县化肥厂职工。
诉讼代理人:杨荣华,四川省纳溪县法律顾问处律师。
诉讼代理人:张世伦,泸州市政协法律咨询服务部社会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周某5,男,四川省纳溪县个体户。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泸州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岷;代理审判员:兰汝;人民陪审员:陈洪。
二审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大智;代理审判员:白联洲吴小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11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11月16日(经院长批准,延长审限期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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