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许某等房屋卖买纠纷案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浙江省金华县白龙桥镇工业总公司副

浙江省金华县白龙桥镇法律服务所

浙江省金华县白龙桥镇企业管理办公室

文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县人民法院(1992)白民初字第5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0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冯汉勤 单位:
在本案的审理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对房屋卖买关系为无效民事行为,依法判决卖买关系无效,由被告许某返还原告朱某已给付的卖屋款、废除三张欠条和根据当事人的责任大小承担无效卖买中的经济损失意见一致。但是,对被告俞某、赵某从被告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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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金华县人民法院(1992)白民初字第57号。
2.案由:房屋卖买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朱某,男,44岁,汉族,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电部第十二工程局建筑安装处职工,住浙江省金华县。
诉讼代理人:朱某1,男,22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金华县(系原告之子)。
被告:许某,男,38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金华县。
被告:俞某,男,39岁,汉族,浙江省金华县白龙桥镇工业总公司副总经理,住浙江省金华县。
诉讼代理人:章斌,浙江省金华县白龙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女,47岁,汉族,浙江省金华县白龙桥镇企业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住浙江省金华县。
诉讼代理人:赵某1,男,38岁,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兰溪市(系赵某之弟)。
第三人:俞某1,女,38岁,汉族,农民,住浙江省金华县(被告许某之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金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春明;审判员:方春林;代理审判员:章敏
6.审结时间:199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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