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诉金某等房屋买卖纠纷案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沪中民上字第237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1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惠珍 单位:
1.被告伪造了第二份协议,是否第一份协议也无效。本案原告丁某,在1983年3月29日与被告范某签订了“买卖房屋协议书”,并已收受房款,交付房屋。对这一事实,原告并不否认。但当原告从房管部门获悉被告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过程中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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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南汇县某1法院(1991)汇法民字第891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某1法院(1992)沪中民上字第2370号。
2.案由:房屋买卖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丁某,男,44岁,汉族,上海市南汇县人,南汇县精神病防治医院职工,住南汇县。
诉讼代理人(一审):陆兵南汇县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金某,男,65岁,汉族,南汇县人,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南汇县,现住XX镇XX路35号。
被告(被上诉人):金某1,男,39岁,汉族,南汇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系金某之子。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黄联群南汇县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杨华民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范某,女,37岁,汉族,南汇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系金某1之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南汇县某1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仲龙;某1陪审员:丁祥楼许春华。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某1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栾金娣;代理审判员:沙茹萍丁幼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11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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