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物资回收公司诉王某、韩某房屋抵押纠纷案
案由:
房地产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民上字第66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7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百强 单位:
首先,正确区分典与抵押,是合理处理本案的关键。在本案中,原、被告间约定被告以房作抵向原告举债,并由被告向原告支付“管理费”。对此,合同双方当事人均理解为房屋典当关系。审判过程中,有人曾对此种“典当”的法律适用感到困惑。
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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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重庆市市中区人民法院(1991)民字第425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民上字第660号。
2.案由:房屋抵押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重庆市南岸区物资回收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某,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李某,男,41岁,系该公司工人。
诉讼代理人(一审):郝小杰重庆市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张永亮重庆市南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王某,男,66岁,住重庆市市中区。
被告(上诉人):韩某,女,54岁,系王某之妻。
诉讼代理人(二审):王万正重庆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陈某,男,57岁,南岸区物资回收公司职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谭发其;人民陪审员:方德超姚汝洲。
二审法院: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向凯;代理审判员:边建国赵小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1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7月30日(本案因案情复杂,未能在法定审限内结案,依法办理了批准延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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