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纺织机电厂诉沃某等排除妨碍、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纺织机电厂

上海市第五律师事务所

上海大丰工业原料有限公司

上海大丰化工厂

上海四川饭店

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处

上海人民机器厂

上海市南京西路第二小学

上海无线电36厂

上海大丰化工厂

上海橡胶助剂厂

上海大丰化工厂

上海合同树脂研究所

上海天平制药厂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上海大丰化工厂

上海电器厂

上海市静安区住宅公司

上海市纺织机电厂

上海市运输公司汽车代理公司

上海市国家安全局

上海华丰建筑机械厂

上海市静安区房产管理局

航空航天部第633研究所

沪西供电所

上海大丰化工厂

万航渡路地段医院

上海华众笔巾厂

上海永生金笔厂

上海市江中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1992)静法民字第27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1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蓓云 单位:
1.确定当事人范围
本案原告起诉时,将武定路984号房屋全体户籍居民作为被告。法院认为,该案被告主张的是土地的租赁使用权,实际上本案主要也是土地使用权纠纷,因此,将房屋租赁户主作为被告妥当。原、被告也同意法院的意见。最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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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1992)静法民字第278号。
2.案由:排除妨碍、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海纺织机电厂。
法定代表人:霍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汤某,男,51岁,上海纺织机电厂副厂长。
诉讼代理人:沈拉上海市第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沃某,男,76岁,汉族,上海大丰工业原料有限公司工人(退休),住上海市。
被告:杨某,男,61岁,汉族,上海大丰化工厂工人,住同上。
被告:杨某1,男,63岁,汉族,上海四川饭店工人(退休),住同上。
诉讼代理人:程某(杨某1之婿),男,41岁,汉族,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处干部,住上海市。
被告:喻某,男,36岁,汉族,上海人民机器厂工人,住上海市。
被告:陈某,女,35岁,汉族,上海市南京西路第二小学会计,住同上。
被告:潘某,女,68岁,汉族,上海无线电36厂工人(退休),住同上。
被告:郑某,男,76岁,汉族,上海大丰化工厂工人(退休),住同上。
被告:严某,男,53岁,汉族,上海橡胶助剂厂厂长,住同上。
被告:陆某,男,66岁,汉族,上海大丰化工厂干部(退休),住同上。
被告:张某,男,41岁,汉族,上海合同树脂研究所干部,住同上。
被告:虞某,女,61岁,汉族,上海天平制药厂工人(退休),住同上。
诉讼代理人:陈某1(虞某之子),男,34岁,汉族,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干部,住同上。
被告:胡某,女,73岁,汉族,家务,住同上。
被告:许某,男,65岁,汉族,上海大丰化工厂工人(退休),住同上。
被告:陆某1,男,48岁,汉族,上海电器厂干部,住同上。
被告:吴某,男,40岁,汉族,上海市静安区住宅公司工人,住同上。
被告:林某,男,60岁,汉族,上海市纺织机电厂工人,住上海市。
被告:郑某1,男,75岁,汉族,上海市运输公司汽车代理公司工人(退休),住上海市。
被告:李某,男,40岁,汉族,上海市国家安全局工人,住同上。
被告:郑某2,男,41岁,汉族,上海华丰建筑机械厂工人,住同上。
被告:尤某,男,36岁,汉族,上海市静安区房产管理局干部,住同上。
被告:陆某2,男,57岁,汉族,航空航天部第633研究所干部,住同上。
被告:金某,男,43岁,汉族,沪西供电所资料员,住同上。
被告:符某,男,57岁,汉族,上海大丰化工厂工人(退休),住同上。
被告:程某1,女,71岁,汉族,万航渡路地段医院护士(退休),住同上。
被告:张某1,男,57岁,汉族,上海华众笔巾厂工人,住同上。
被告:赵某,女,56岁,汉族,上海永生金笔厂工人(退休),住同上。
诉讼代理人:茹某(系陆某3,潘某之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江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邬义虎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蓓云;人民陪审员:崔际所袁松林
6.审结时间:199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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