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诉林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昌县东林场农工商服务公司

文昌县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2)海南法民二终字第7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0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三川 单位:
国家1950年颁布的土地改革法和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在农村,农民享有所有权的土地,是指土地改革时期分给农民并登记在土地证上的土地,允许农村农民自己处分,可以出租、买卖。五十年代中期,经过组织高...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文昌县人民法院(1991)城民初字第49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2)海南法民二终字第76号。
2.案由: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罗某(被上诉人),男,50岁,海南省文昌县人,住文昌县。
诉讼代理人:吴某,女,海南省文昌县人,文昌县东林场农工商服务公司职工,系罗某妻子。
诉讼代理人:黄良芳文昌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上诉人),男,24岁,海南省文昌县人,住文昌县。
诉讼代理人:周某,男,海南省文昌县人,住文昌县,系被告的舅舅。
诉讼代理人:林某1,男,海南省文昌县人,住文昌县,系被告胞兄。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文昌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光和;审判员:梁定明;代理审判员:宋耀辉。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南安;代理审判员:黄学军钟爱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11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10月6日(本案因查证事实,多费时日,未能在法定审限内结案,已依法办理了批准延长手续)。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