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诉吴某给付悬赏金纠纷案
案由:
悬赏广告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92)南法民字第147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2月2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冉志明 单位:
1.处理悬赏金案件,要针对具体案情理清法律关系。
悬赏金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尚不多见,处理此类案件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结合具体案件的特点进行审理,作出正确判决。本案在审理中合议庭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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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92)南法民字第1470号。
2.案由:给付悬赏金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田某,男,1943年12月生,汉族,上海颜料化工九厂职工,住上海市。
诉讼代理人:朱新荣上海市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徐威上海市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1964年5月生,汉族,浙江省嵊县建筑公司职工,户籍在浙江省嵊县,暂住上海市。
诉讼代理人:郭文奎上海市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王锡秋上海市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冉志明;代理审判员:葛建萍祝敏
6.审结时间:199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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