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诉上海市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奖励房屋使用权纠纷案
案由:
海域使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生产资料服务公司

上海市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基建科

上海市商务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92)沪中民上字第26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7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景华 单位:
本案是一起有争议的民事案件,争议的焦点是:1.汪某与上海市生产资料服务公司所签订的协议是否应当履行,是否属于民法通则调整的范围?2.该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应否予以保护?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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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90)杨法民字第2284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92)沪中民上字第266号。
2.案由:奖励房屋使用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汪某,男,70岁,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工程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马申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上海市生产资料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上海市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副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徐某,上海市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基建科科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王国成上海市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袁杰上海市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正华;人民陪审员:沈杏梅杨福新。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顺良;审判员:王赛泉;代理审判员:叶海洪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1月7日(本案因案情复杂,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依法办理了批准延长手续)。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7月31日(本案因对事实进行补充调查,故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依法办理了批准延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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