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诉钟某汽车买卖纠纷案
案由:
车位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西省赣县梅林镇上届村

江西省赣县龙埠乡龙埠村

文书字号: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赣法(1992)民初字第62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5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孔德然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因诉讼时效届满而致诉讼请求不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案件。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小四轮汽车买卖《协议书》,符合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原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本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由于原告没有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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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赣法(1992)民初字第621号。
2.案由:汽车买卖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曾某,男,26岁,江西省赣县农民。
被告:钟某,男,28岁,江西省赣县农民。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吴玉发
6.审结时间:199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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