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等诉三亚市保港镇港一管理区椰树林买卖纠纷案
案由:
股票交易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三亚市保港镇港一管理区第十八生产队

三亚市保港镇港一管理区十八队

三亚市水源池

三亚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三亚市保港镇港一管理区第七生产队

三亚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三亚市保港镇港一管理区办公室

三亚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保港镇港一管理区

三亚市河西区

文书字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三中法民字第2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2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宏琼 单位:
此案是一起买卖纠纷。争议双方主要围绕港一大队和原第三生产队之间关于南山坡椰子林的买卖关系是否成立?港一大队称:是“典当”关系而非“买卖”关系,原告认为是“买卖”关系。办案人员提取1975年港一大队现金收支帐进行审查,在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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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1992)三城郊法民字第176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三中法民字第29号。
2.案由:椰树林买卖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周某,男,67岁,三亚市村民。
诉讼代理人:周某1,三亚市村民。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男,48岁,三亚市水源池职工。
诉讼代理人:黎某(系原告王某之妻),三亚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职工。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女,31岁,三亚市村民。
诉讼代理人:林振欧三亚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三亚市保港镇港一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男,50岁,三亚市保港镇港一管理区办公室主任。
诉讼代理人(一审):邢锐三亚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王某1,保港镇港一管理区副书记。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孙某,三亚市河西区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敢;代理审判员:罗运良颜俊。
二审法院: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昌娥;审判员:黄大富陈恒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11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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