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纳斯县包装带厂诉孟某买卖纠纷案
案由:
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包装带厂

玛纳斯县税务局

农七师一建

农七师运输公司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1992)民上字第1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1月2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卢笃山 单位:
综观此案,它是一起较为特殊的买卖纠纷。其特殊性就在于,这起买卖纠纷是由另一买卖关系引起的。即孟与包装带厂废塑料买卖关系引起了包装带厂与孟包装带买卖关系纠纷。没有前者,也就不会产生后者。而孟与包装带厂废塑料的买卖关系,若不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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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市人民法院(1991)民字第22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1992)民上字第18号。
2.案由:买卖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玛纳斯县包装带厂。厂址:玛纳斯县头工职业高中。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包装带厂厂长。
诉讼代理人:李某,玛纳斯县税务局干部。
被告(上诉人):孟某,男,35岁,汉族,河南省夏邑县人,原系农七师一建工人,现停薪留职。
诉讼代理人:李某1,农七师运输公司工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卢笃山。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以下简称伊犁州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尔西旦;审判员:胡萨音王保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7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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