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诉上海万国证券公司股票买卖纠纷案
案由:
股票交易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东方造纸厂

上海万国证券公司

上海市第四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第四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92)黄法民字第1 73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1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霍毅 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特别是证券流通市场的开放,股票纠纷时有发生,如何正确处理好股票纠纷案件,关系到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案作出上述判决,既维护股票交易的经济秩序,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被告应负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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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92)黄法民字第1 738号。
2.案由:股票买卖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田某,女,29岁,上海东方造纸厂工人。
诉讼代理人:冯某,男,33岁,系原告之丈夫。
被告:上海万国证券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某,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郑幸福上海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徐士英上海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乔峰;代理审判员:霍毅黄清鸿
6.审结时间:1992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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