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蒋某借贷纠纷案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1992)宝法民字第130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6月2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长青 单位:
公民间的金钱借贷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的借贷合同受法律保护。但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元是用于非法贩卖香烟的。这一点,根据借贷当时在场人的证明,足以认定。国务院发布的《烟草专卖条例》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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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1992)宝法民字第1308号。
2.案由:借贷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男,31岁,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蒋某,男,25岁,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独立审判:代理审判员:朱克明
6.审结时间:1992年6月29日(本案案情虽较简单,但核查原、被告的非法活动,多费时日,致未能在法定审限期内结案,依法办理了批准延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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