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诉徐某1借贷纠纷案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加丰棉纺织厂

上海加丰棉纺织厂

上海友恒电子通讯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上海市嘉定县人民法院(1992)嘉法民字第32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6月0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兴荣 单位:
1.担保人何某是否应列为共同被告。
本案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清楚,问题是担保人何某是否要与债务人徐某1、夏某列为共同被告。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见解:一种见解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第...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嘉定县人民法院(1992)嘉法民字第323号。
2.案由: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徐某,女,25岁,待业。
被告:徐某1,男,28岁,上海加丰棉纺织厂工人。
被告:夏某(又名夏某1),女,29岁,上海加丰棉纺织厂工人。
诉讼代理人:徐某1,男,28岁,系夏某之夫。
被告:何某(又名何某1)女,25岁,上海友恒电子通讯有限公司职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嘉定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陈兴荣
6.审结时间:1992年6月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