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徐某债务纠纷案
案由:
债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南汇县第二律师事务所

上海织袜十七厂

上海航空工业学校

文书字号:
上海市南汇县人民法院(1992)汇法民字第15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6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惠珍 单位:
1.本案的当事人
本案中向原告借款的人是苏某,苏某于1990年3月9日病故,苏某遗产由其妻子即被告徐某继承。当时,原告未提出清偿债务的要求。原告于1992年2月起诉,状告苏某妻子清偿债务。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看,是符合我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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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南汇县人民法院(1992)汇法民字第158号。
2.案由:债务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男,33岁,汉族,江苏省扬州市人,个体工商户,住上海市南汇县。
诉讼代理人:黄伟上海市南汇县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女,39岁,汉族,上海市南汇县人,上海织袜十七厂工人,住上海市南汇县。
诉讼代理人:徐某1,男,34岁,上海航空工业学校工作,住上海市虹口区,系被告之弟。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南汇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促龙;代理审判员:王建平张汇
6.审结时间:199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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