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李某、聂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宁夏银川市

宁夏银川市新城区百货副食采购供应站

银川市

文书字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2)宁法民调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8月1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田晓薇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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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调解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宁夏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1989)银城法民字第656号。
二审判决书: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银中法民二审第252号。
再审调解书一审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2)宁法民调字第1号。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申请再审人(被告、上诉人):李某,男,30岁,河南省巩县人,宁夏银川市个体工商户,住本市新城区。
申请再审人(被告、上诉人):聂某,男,39岁,河南省封丘县人,宁夏银川市新城区百货副食采购供应站经理,住银川市。
对方当事人(原告、被上诉人):陈某,女,39岁,辽宁省海城人,银川市个体工商户,住银川市。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陈开儒;代理审判员:李爱坤张志春。
二审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徐建中;审判员:李天陪;代理审判员:黄学志。
再审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田晓薇;代理审判员:张林期王新年
6.再审审结时间:199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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