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桃源县渔父酒家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湖南省桃源县漳江小学

湖南省桃源县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桃源县商业局法律顾问室

桃源县饮食服务公司

湖南省桃源县职业中学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桃源县卫生职业中专学校

湖南省桃源县第一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桃源县第一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民二字第23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2月1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吕光红 单位:
1.本案是被告桃源县渔父酒家和袁某的共同过失给他人的人身造成损害的赔偿纠纷。桃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桃源县渔父酒家和袁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正确的。《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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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1992)桃民初字第192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民二字第231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男,9岁,湖南省桃源县漳江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曾某,女,39岁,系原告之母。
诉讼代理人(一审):关英男湖南省桃源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湖南省桃源县渔父酒家。
法定代表人:冯某,男,系该酒家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皮某,男,湖南省桃源县商业局法律顾问室副主任。
诉讼代理人(二审):任某,桃源县饮食服务公司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袁某,男,33岁,湖南省桃源县职业中学干部。
诉讼代理人(一审):宋卫华,女,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冯某1,男,27岁,湖南省桃源县卫生职业中专学校干部。
诉讼代理人(一审):周文峰,男,湖南省桃源县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彭立华,男,湖南省桃源县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游文官;审判员:吕安尧;代理审判员:钟发祥。
二审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以国;审判员:冷鹤龄彭政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9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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