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张某诉傅某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毛巾被单公司

上海市闸北区少体校

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万航渡路小学

上海《文汇报》社

上海市恒倍律师事务所

上海保温瓶四厂

上海市汇中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曹杨路第五小学

上海市静安区房屋装璜公司

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1992)静法民字第35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7月3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严民昌 单位:
1.本案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
本案中,将二岁的孩子马某1砸死的是从高楼抛下的第二只酒瓶。这只酒瓶是谁扔的?当时,除三个孩子外无其他人在现场。而三个孩子对扔酒瓶一节,不仅前后说法不一,且各自的说法也不相吻合。如最小的5岁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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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1992)静法民字第359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马某,男,37岁,上海毛巾被单公司干部。
原告:张某,女,34岁,上海市闸北区少体校教练。
诉讼代理人:郭杰,郭立,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某,男,8岁,上海市万航渡路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傅某1,男,41岁,上海《文汇报》社编辑(系傅某之父)。
诉讼代理人:申求实上海市恒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男,5岁。
法定代理人:曹某1,男,39岁,在上海保温瓶四厂工作(系曹某之父)。
诉讼代理人:伍猛潮上海市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女,9岁,上海市曹杨路第五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吴某1,男,38岁,上海市静安区房屋装璜公司工人(系吴某之父)。
诉讼代理人:赵国雄,应少白,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蓓云;审判员:周唯;人民陪审员:崔际新
6.审结时间:1992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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