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诸葛某、吴某1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浙江省金华县石桥乡包村

浙江省金华市友谊集团家具总厂

浙江省金华县石桥信用合作社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龙乡九龙村

浙江省金华市石桥乡包村

文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1992)金婺法民字第20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5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卢樑 单位: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被告行为的性质有紧急避险说和侵权行为说两种不同观点。
1.紧急避险说认为:(1)俩被告在汽车驾驶室内吸烟时,被告诸葛某扔未熄灭的火柴梗引燃了其座位旁油桶内的汽油,引发了火灾险情,使俩被告和该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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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1992)金婺法民字第200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吴某,男,23岁,浙江省金华县村民。
诉讼代理人:杨某,男,38岁,浙江省金华市友谊集团家具总厂工人。
诉讼代理人:叶某,男,50岁,浙江省金华县石桥信用合作社职工。
被告:诸葛某,男,37岁,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龙乡九龙村村民。
被告:吴某1,男,23岁,浙江省金华市村民。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伟庆;代理审判员:吴一平杨菁
6.审结时间:199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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