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诉蔡某1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彭泽县法律顾问处

彭泽县法律顾问处

文书字号: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九法民终字第12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2月0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文江平 单位:
一般情况下,义务帮工中发生的损害赔偿问题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受益人有过错的,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处理,让受益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还有一种情况是受益人无过错的,但受益人也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其适用的法律和政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调解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1992)彭法民初字第93号。
二审调解书一审判决书: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九法民终字第126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蔡某,男,38岁,汉族,安徽省宿松县人,农民,住彭泽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黄淑民,彭泽县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上诉人):蔡某1,男,44岁,汉族,安徽省宿松县人,农民,住彭泽县。
诉讼代理人(二审):叶有华,彭泽县法律顾问处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方皓。
二审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洪海松;代理审判员:张美琴文江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8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12月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